深圳市2016-2018政府劳务采购通知

2018-01-02 10:08:00

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劳务派遣

服务项目预选采购的通知

深府购﹝2016﹞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本级2016-2018年度劳务派遣服务预选供应商招标工作已完成,为做好本轮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实施规则

  (一)适用范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预算金额达到当年我市本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实施预选采购。以资格招标方式采购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二)预选实施规则。

  1.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预算金额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用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已编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由采购人在劳务派遣服务预选供应商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

  2.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者是管理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者是管理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列政府采购计划,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实施竞价采购:

  (1)采购公示。在深圳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公告,公布财政预算及采购需求,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采购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2)预选供应商报名。采购人可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推荐不多于2家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其余预选供应商均可在公示期内进行投标响应,系统自动在投标响应的预选供应商中抽取5家(响应不足5家的则全部抽中,不再补抽)参与网上竞价。(3)定标方法。采用“N+2”成交法定标:即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N+2”的数量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范围(N为成交供应商数量),以采购结果确认通知书形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名称和报价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所要求的成交供应商数量选择成交供应商,并分别说明不选择其它供应商的理由(选择最低价者不需说明),由行政首长在该通知书上签字,采购单位盖章确认后,再送回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关于预选执行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预选采购执行期为24个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关于实施要求

  (一)各单位预选采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切实加强经费支出和审批管理。

  (二)严格签订并报备采购合同,及时反馈预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以便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

  (三)不得擅自规避适用范围、改变操作方法,随意提高采购标准,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采购范围的其它要求。

  (四)劳务派遣服务类预选供应商25家,预选供应商名单请详见附件或登陆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首页=>专项服务=>面向采购人的服务=>预选供应商栏目)。违反预选供应商承诺被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也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

  (五)在操作执行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应。咨询及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3948100、83948102、83938544。

  四、关于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预选供应商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可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83938747(市财政委员会); 83938549(市政府采购中心)。

  五、其它事宜

   (一)在实施预选采购过程中,若有新方案出台或其它改革事项,相关预选采购项目将适时变更或终止。

   (二)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适用本轮预选采购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3月18日